多地发文取消限制
近期,多个省区为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并维护参保患者的用药权益,发布了新的政策文件,着重提出要执行“取消医院药品使用数量限制”的措施。新疆医疗保障局最新公告显示,自2025年2月1日起,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选择和数量上将不再受到限制。此前,北京和上海医保部门亦已下达指令,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药品进入医疗机构。
限制规定曾短暂存在
2019年前,我国对三级综合医院药品的种类与数量实施了明确的规定,规定其药品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种。然而,自2020年起,相关部门已取消这一评审要求。实际上,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》并未对药品采购的数量设定限制。医疗机构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《药品处方集》和《基本用药供应目录》。
社会观点关注药进院
近期,社会上出现一种看法,即医院减少采购或拒绝采购某些药品,无论是谈判药品还是进口药品,这主要是由于“用药数量限制”和“药占比”等考核标准的限制。事实上,药品加成政策的取消以及DRG/DIP支付模式的变革,给医院在控制整体费用方面带来了更大的挑战,进而降低了医院增加药品使用量的积极性。
政策利好谈判药物
监管部门迅速出台了针对国谈药的具体实施规范,这些规范旨在确保“取消医院药品使用数量限制”政策对谈判药物产生积极影响。在多个地区,政策已明确指出,任何理由均不得阻碍药品进入医院或影响谈判药物的执行。此举旨在提高谈判药物为患者提供服务的效率。
部分药品采购松绑
临床需求逐渐复杂,医疗单位在购置特定药品,尤其是针对儿童的药品时,采购政策正逐渐放宽。此举旨在简化儿童及其他特殊群体获取必需药品的程序,以更有效地满足不同群体的用药需求。
利于优化结构分级诊疗
业界普遍认同,放宽医院药品使用量限制具有多方面的正面效应。首先,这一措施有助于三级医院调整药品使用结构,确保谈判药品的充足供应。其次,它对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也具有积极作用。新疆医保局在其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到,根据相关目录,推动基层药品联动,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可供选择的药品种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