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健身行业涌现一种新颖模式,即在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者可成为“小股东”。这一做法表面上看似互利共赢的革新尝试,实则背后潜藏着众多争议和纠纷。
事件缘起
2021年9月至11月,刘女士与一家健身企业达成了数笔交易。她与该公司签署了《“A”会员增值服务协议》。根据该协议,刘女士支付了超过1.1万元购买了96节“微股东 - 燃脂课”,以及10万元购买了456节“事业合伙人 - 超级课”。根据协议内容,刘女士应得三年内门店利润的回报,其中“微股东”权益对应0.5%的利润回报,“事业合伙人”权益则对应2.5%的利润回报,并附赠超级课。但在这份承诺的背后,存在一些潜在问题。
刘女士在签署合同之后,仅参加了一次健身课程,且未获得门店所承诺的利润回报。随后,她发现该健身品牌的众多分店已关闭并消失,而在她进行维权时,原门店并无重新开张的迹象。
合同内容
协议中阐述了若干关键内容。比如,它指出“微股东”和“事业合伙人”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人。他们无需出资,也不需承担损失,仅以会员身份伴随健身品牌发展,并协助公司运营管理。由此可看出,这类所谓的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与常规定义存在显著差异。
商家与刘女士在理解上存在显著差异。商家视刘女士所付为“入股资金”,认作投资,并据此认为赠予的课程系入股福利,故不支持退费。而刘女士则持不同观点,她认为这仅仅是门店的解释,她实际上支付了费用以购买健身课程及相关附加服务。
原告诉求
刘女士的处境相当不利。尽管她支付了高价课程费用并享有所谓特权,却并未获得任何实质利益。她既未获得应有的健身服务,也未获得利润回报,而且原本附近的门店已关闭。目前,她若在该公司其他门店上课,需驱车10公里,或改为线上课程,这与她最初希望就近线下上课的初衷相去甚远。这一变化让她更加坚定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念,她期望能够获得合理的退款。
刘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,她投入了大量资金,却未获得任何实质性收益。她原本期待通过健身和参与门店运营获得回报,如今这些期待均已化为泡影。
法院判定
法院在经过周密审查与深入分析后,作出裁决。尽管协议标题中提及“微股东”、“事业合伙人”等术语,但依据合同的实际执行与服务合同的整体内容,其核心仍为健身公司向刘女士提供健身服务。据此,法院将此案定义为服务合同争议。进而,依据刘女士实际接受课程的情况,法院判定健身公司需退还相应费用给刘女士。
法院的裁决遵循了基于实际状况的原则,未受合同中部分表面性条款的影响,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行业提醒
李淼就此案例提出了警示。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形时,务必详尽核对合同条款与经营者的声明是否一致。经营者有时会口头承诺消费者享有“入股”等权益,然而合同中却明确指出消费者并非真正的股东。此类情形往往隐藏着风险。
经营者所提供的“分红”或利润分享通常附带有严格的要求。商家往往不对外公开收益情况,且这些信息未经第三方验证。因此,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公平的实现。
消费警示
该事件向消费者发出了警示。目前,众多服务看似极具吸引力,消费者通过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即可获得诸多附加权益。然而,在作出选择前,务必仔细评估商家的信誉与稳定性。正如刘女士所遭遇,商家在收取费用后关闭店铺,导致消费者既无法享用健身服务,也无法获得增值服务,陷入困境。这一情况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,也对他们的信任造成了严重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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